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滿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鞋子壹雙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滿鳳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22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滿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22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鞋子1 雙,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