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李坤鎔
- 原告
- 李林碧蓮
- 被告
- 陳國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39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陳國棟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3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坤鎔、李林碧蓮等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不受理在案,原告二人就此聲請將對被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紙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