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一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一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4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8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先行於102 年6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先行於103 年1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上開3 案件之徒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4 年7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4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8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凌晨4 時2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2 時4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環路2 段與新泰路357 巷口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依起訴意旨謂被告之犯罪地係不詳處所,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係於105 年12月8 日凌晨1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12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明確,而被告為警緝獲地雖在新北市新莊區,然斯時並未扣得與本案相關之毒品等違禁物,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地乃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本案犯罪地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次查,本案係於106 年6 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6 月13日新北檢兆餘106 毒偵1375字第26473 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考。又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12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此外被告並無陳報其他居所;另被告係自106 年1 月28日起即因另案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至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足徵案件繫屬本院之時,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皆非本院管轄範圍所及。綜上,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本案之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範圍所及,本院自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76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