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玉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裁判種類係記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惟於案由欄業已敘明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傷害案件,且於據上論斷欄係引用有罪判決之法條規定,是原裁判顯係通常程序之刑事判決,上開記載屬前揭法律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