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清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禮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於民國102年5月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竟於緩刑前故意犯故買貪污所得財物及偽造公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8號就故買貪污所得財物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褫奪公權1年,就偽造公印文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34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5年11月10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清禮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嗣於102年5月3日確定在案,目前仍在緩刑期間等節,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另因故買貪污所得財物及偽造公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8號就故買貪污所得財物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褫奪公權1年,就偽造公印文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34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5年11月10日確定,此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可按。準此,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前開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該當依法應撤銷緩刑之要件,是以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