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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清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禮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於民國102年5月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竟於緩刑前故意犯故買貪污所得財物及偽造公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8號就故買貪污所得財物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褫奪公權1年,就偽造公印文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34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5年11月10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清禮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嗣於102年5月3日確定在案,目前仍在緩刑期間等節,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另因故買貪污所得財物及偽造公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8號就故買貪污所得財物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褫奪公權1年,就偽造公印文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34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5年11月10日確定,此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可按。準此,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前開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該當依法應撤銷緩刑之要件,是以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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