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俊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106年度易字第124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9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如附件刑事上訴狀所載。
二、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傷害等刑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240號為第一審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上訴駁回,而於107年11月1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上訴人於111年5月9日再具狀就本案提起上訴(詳見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顯係針對不得上訴之確定判決為上訴,而違背前揭規定,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