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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256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2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元程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3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元程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2行「、贓物認領保管單」之記載應予刪除(因重覆記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元程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或「阿德」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機車係贓物仍予以收受,侵害被害人之權益,兼衡其犯罪動機、贓物之價值、被害人損害程度、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偵訊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收受贓物犯罪所得即事實欄所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292號偵卷第19、23頁),依前揭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3185號
    被      告  鄭元程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元程明知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係來路不明之
    贓物(為全文雄於民國105年9月2日不詳時間,在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前失竊),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
    於105年9月2日19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附近,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或「阿德」之成年男子收受使
    用。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元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據被
    害人全文雄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且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
    尋獲贓車及贓車鑰匙相片6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至報
    告意旨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然查被告除騎乘前揭失竊之機
    車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竊取該機車之犯行
    ,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淑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25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