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5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懿絹
劉亭婷
林信皇
郭展源
陳柏勲
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之簡易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漏載之處,爰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補充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已就被告魏懿絹、劉亭婷、林信皇、郭展源、陳柏勲為緩刑之宣告,同時附有義務勞務及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需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是原判決漏未為此諭知,爰補充裁定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行數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 一 │主文欄│第1行起 │…(略)…。緩刑參年,…(略)│…(略)…。緩刑參年,…(略)│ │ │ │ │…,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 │ │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二 │主文欄│第7行起 │…(略)…。緩刑貳年,…(略)│…(略)…。緩刑貳年,…(略)│ │ │ │ │…,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 │ │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三 │主文欄│第13行起│…(略)…。緩刑參年,…(略)│…(略)…。緩刑參年,…(略)│ │ │ │ │…,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 │ │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四 │主文欄│第20行起│…(略)…。緩刑貳年,…(略)│…(略)…。緩刑貳年,…(略)│ │ │ │ │…,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 │ │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五 │主文欄│第27行起│…(略)…。緩刑貳年,…(略)│…(略)…。緩刑貳年,…(略)│ │ │ │ │…,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 │ │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六 │事實及│「四、㈡│…(略)…,均各接受10小時之法│…(略)…,均各接受10小時之法│ │ │理由欄│」倒數第│治教育課程,以收緩刑實效。 │治教育課程,以收緩刑實效。另依│ │ │ │2 行起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諭│ │ │ │ │ │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 │ 七 │事實及│「六、」│…(略)…、第74條第1項第1款、│…(略)…、第74條第1項第1款、│ │ │理由欄│應適用之│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逕以│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 │ │ │法條倒數│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第3 行起│ │如主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