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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8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89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郁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郁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應補充以「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戒毒意志不堅,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有多次毒品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445號
    被      告  高郁峰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郁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民國98年7月30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
    以98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1年、102年間,多次再犯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執行完畢。再因持
    有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
    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
    不詳地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5年12月23日7時15分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執行搜索
    時查獲其在場,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郁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21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驗單(檢體編號:110337)。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檢察官  吳  宗  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89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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