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6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祥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9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祥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黃祥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後,仍不能戒除毒癮,竟復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9238號
    被      告  黃祥烜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祥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
    4月30日釋放出所,並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
    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同
    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16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上開3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9
    年2月28日執行完畢。另因一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
    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二施用毒
    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三施用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0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
    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8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一至四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年5月2日)。復因
    五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5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六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
    度簡字第7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七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前揭五至七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一
    至四案(業已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與五至七部分接續
    執行,於103年9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再犯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緝字第2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6月10日20時15分許
    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6月10日,在
    新北市蘆洲區和平路與正和街口前,為警盤查,發現黃祥烜
    為列管毒品人口,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祥烜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I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
      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編號:I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正  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6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