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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8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8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紫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紫晴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及白色安全褲共拾伍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已然不佳,暨其智識程度、身心狀況、職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黑色及白色安全褲15件,為其犯罪所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0731號
    被      告  游紫晴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紫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6月27日17時50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蔡和鋸所管領
    之詩婇精品店前,竊取該店門前陳列販售之黑色及白色安全
    褲共15件(總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元),得手後將
    安全褲置於其所發之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蔡和鋸清點商品發現遭竊後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和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紫晴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和鋸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監
    視器畫面截圖10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在卷可稽,堪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  三  峯
                          檢  察  官  陳  儀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89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