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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1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1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翊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翊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聲請書文內所載「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5公克)」,均補充為「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743公克,驗餘淨重0.0729公克」;並補充「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為證據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並衡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416號
    被      告  李翊芳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翊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3年度毒偵續字第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926號為附
    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4
    年5月22日至106年5月21日,嗣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未依指
    定時間接受戒癮治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撤緩字第449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提起公
    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591號判處有期
    徒刑2月、2月、1月、1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33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上開2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33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6年4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9月10日19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之某旅館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9月12日0
    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與新北大道口時,因形
    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5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翊芳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採尿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5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 1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16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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