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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金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金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金龍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竊之機車後照鏡1 對,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林玳羽,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493號
    被      告  許金龍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金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
    審簡字第159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
    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105 年11月11日2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見林玳羽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看管,遂徒手拔
    下上開機車之後照鏡1 對(價值約新台幣300 元)竊取得手
    。嗣林玳羽發覺上開機車後照鏡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
    獲,通知許金龍到案說明並起獲上開機車後照鏡1 對(業經
    發還林玳羽)。
二、案經林玳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金龍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玳羽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查詢
    查詢資料各1 份、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0張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許金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被
    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5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