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明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日自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明偉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收受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058號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後,已於同年4 月18日遞送刑事上訴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載明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