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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9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何燕蓉周靖容梁世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1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沛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9日106 年度簡字第529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426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且構成累犯,而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其上訴狀僅載:申請上訴,理由後補云云。

三、經查,被告上訴並未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量刑不當或違法之事由,而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如前所述,被告上訴顯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周靖容

法 官 梁世樺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9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