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國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 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國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18日 │105 年7 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340號 │字第6299號、第7981號│ │ │ │、第7984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2│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7│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1月18日 │106 年2 月23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7│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2月20日 │106 年3 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