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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3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3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陸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國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國民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陸國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恐嚇取財          │           傷害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4 年8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104 年9 月3 日凌晨3 時許  │
│              │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23447 號        │年度偵緝字第1427號、105 年│
│              │                          │度偵字第19067 號、105 年度│
│              │                          │偵緝字第2934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 年度簡字第7302號      │106 年度簡上字第230 號、第│
│  │          │                          │231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5 年12月30日            │106 年6 月15日            │
├─┼─────┼─────────────┼─────────────┤
│確│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5 年度簡字第7302號      │106 年度簡上字第230 號、第│
│  │          │                          │231 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6 年2 月24日            │106 年6 月15日            │
├─┴─────┼─────────────┼─────────────┤
│  備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3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