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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9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姜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9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之罪名、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法院欄所載「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妨害公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之罪名、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法院欄所載「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係「妨害公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誤載,應屬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得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9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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