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1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1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偉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佳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上訴字第1025號判決部分,因受刑人不同意聲請與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06 年8 月3 日執行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故不予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5 年6 月21日晚間某時│105 年7 月4 日晚間某時│105 年8 月10日凌晨1 時│
│            │許                    │許                    │5 分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105 年度毒偵字第7534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7534號│105 年度偵字第30123 號│
│            │、第7536號            │、第753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3903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3903號│106 年度簡字第392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 年12月16日        │105 年12月16日        │106 年2 月23日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3903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3903號│106 年度簡字第392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1 月10日        │106 年1 月10日        │106 年5 月10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法院以105 年度│                      │
│            │審易字第39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1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