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誌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誌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誌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 │├────┼───────────────┼───────────────┤│所犯法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宣告刑 │㈠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 │㈡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㈠103年12月21日 │105年7月13日 ││ │㈡104年4月14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 ││ │ 內某時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09號、撤緩毒偵字第 │毒偵字第6010號 ││ │143號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536號 │105年度簡字第7124號 ││實├──┼───────────────┼───────────────┤│審│判決│105年8月12日 │105年12月5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5年9月19日 │105年12月30日 ││ │日期│ │ │├─┴──┼───────────────┴───────────────┤│備 註 │編號一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1 仟元折算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