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文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105年10月6日 │105年11月27日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714號 │字第10365號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54號 │106年度簡字第3369號 ││實├──┼─────────────────┼─────────────────┤│審│判決│106年6月22日 │106年7月7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6年7月28日 │106年8月8日 ││ │日期│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