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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文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105年10月6日 │105年11月27日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714號 │字第10365號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54號 │106年度簡字第3369號 ││實├──┼─────────────────┼─────────────────┤│審│判決│106年6月22日 │106年7月7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6年7月28日 │106年8月8日 ││ │日期│ │ │├─┴──┼─────────────────┴─────────────────┤│備 註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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