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宏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陳嘉宏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8 罪(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530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17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884號、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41 號等案件),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8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