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鄒璟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璟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璟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鄒璟文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2日 │102年6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3523號 │偵緝字第303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79號 │105年度簡字第445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5日 │106年2月23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79號 │105年度簡字第4459號 ││ 決├────┼───────────────┼───────────────┤│ │確定日期│105年3月28日 │106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 ││ │執字第4788號(105 年度執緝字第│執字第14727號 ││ │2265號執行完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