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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0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0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易

上列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易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0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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