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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于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于傑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于傑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 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簡于傑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簡于傑於民國105年12 月23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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