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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0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克樺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28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5246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故檢察官據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受刑人所犯妨害性自主罪及詐欺罪之罪質各異、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2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朝舜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妨害性自主罪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2 月20日16時58│104 年11月18日至同年│
│                │分許                │12月19日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 年度偵字第8879│署105 年度偵字第7076│
│                │號                  │、7136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2│105 年度簡上字第1109│
│      │        │8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6 月29日      │106年7 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2│105 年度簡上字第1109│
│      │        │8 號                │號                  │
│      ├────┼──────────┼──────────┤
│      │判    決│106 年7 月25日      │106年7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6 年度執字第6496│署106 年度執字第1471│
│                │號                  │1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0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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