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忠信
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8日」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8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