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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4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4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凱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凱裕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凱裕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王凱裕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背信      │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千 元折算1 日  │1千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3 年8 月11日  │105 年12月13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檢察署105 年度調│檢察署106 年度偵│
│        │偵字第1531號    │字第371 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  │
│實│    │924 號          │5234號          │
│審├──┼────────┼────────┤
│  │判決│106 年8 月15日  │106 年9 月5 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  │
│決│    │924 號          │5234號          │
│  ├──┼────────┼────────┤
│  │確定│106 年8 月15日  │106 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16944 號  │執字第19102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4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