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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4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4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泓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泓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泓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 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李泓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106 年間起有竊盜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尚非良好,兼衡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兵役治罪條│
│            │              │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3 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元 │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1日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6 年7 月4 日│106 年3 月7 日│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案號        │院檢察署106 年│院檢察署106 年│
│            │度毒偵字第3424│度偵字第9973號│
│            │號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最  後│    │院            │院            │
│      ├──┼───────┼───────┤
│      │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
│      │    │2421號        │第1401號      │
│      ├──┼───────┼───────┤
│事實審│判決│106 年9 月26日│106 年10月5 日│
│      │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
│      ├──┼───────┼───────┤
│      │判決│106 年10月17日│106 年11月5 日│
│判  決│確定│              │              │
│      │日期│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4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