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士家
- 選任辯護人
- 周建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士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士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證據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之犯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復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故羈押之原因俱予存在。復考量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危害社會及公共利益之程度非輕,兼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是其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07年7月22日裁定予以羈押。而被告於107年10月3日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交保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其迄今覓保無著,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7年10月21日屆滿,經本院於107年10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案雖於107年10月3日審結,然為確保本案後續可能上訴之審理及執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