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莉嬋
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93年3月15日觸犯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2年6月,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於106年10月20日完成(93年3月15日+12年6月+1年1月5日=106年10月20日),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21242號
被 告 蘇莉嬋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莉嬋於民國93年2月間在臺北縣中和市○○路0段00巷00
弄0號,將其所生之子鍾OO(姓名詳卷,92年8月23日生,
未報戶口),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1萬8千元,委託保母
鄭玉珠照顧小孩,於交付小孩時,先交付1萬5千元,於次月
深望時再交付2千元,惟於93年3月份之後,蘇莉嬋即不知所
蹤,迄未給付予保母任何款項,遺棄鍾OO,鄭玉珠撫養小
孩至今年,始改由社會局照顧。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蘇莉嬋坦承上揭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
辯稱:伊在監執行,透過社工才知小孩在社會局,伊無意遺
棄小孩云云,惟查:前揭事實,業據證人鄭玉珠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綦詳;又被告係於93年7月22日始進入監所,於94年
11月22日出監,此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及人犯監所最新資
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於93年3月起,至93 年7月21日
入監前,即未給付小孩任何生活費,亦未前往探望,不聞不
問,客觀上有遺棄之事實,被告所辯無遺棄之意,不足採信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蘇莉嬋所為,係犯刑法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嫌
。另鄭玉珠雖於警詢表示提出告訴,惟其無告訴權,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檢察官 謝宗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
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