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天祿
戴德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107年度易字第77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如附表所示),顯係誤載及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 更正後內容 │ │ │本記載 │ │ ├────────┼───────┼─────────┤ │第1頁第19行 │張天祥 │張天祿 │ ├────────┼───────┼─────────┤ │第1頁第20行、第2│長案街 │長安街 │ │頁第26行 │ │ │ ├────────┼───────┼─────────┤ │第1頁第29行、第2│載德祥 │戴德祥 │ │頁第8行、第17行 │ │ │ ├────────┼───────┼─────────┤ │第3頁第10行 │被告 │被告張天祿 │ │ │ │ │ ├────────┼───────┼─────────┤ │第4頁第1行 │21時10日 │21時10分 │ ├────────┼───────┼─────────┤ │第4頁第6行 │告訴人 │告訴人戴德祥 │ ├────────┼───────┼─────────┤ │第4頁第26行 │戴德 │戴德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