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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黎錦福

原告
劉玉萍
被告
陳信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簡字第77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1月2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7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尚未確定)。原告於107年11月21日具狀(狀紙文末記載之日期)郵寄(寄件郵戳日期:同年月22日13時)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同年月23日下午收文,見該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所載)等情,有上開判決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各在卷可稽,原告既於本院為上開刑事判決後,方始提起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徵諸前述,刑事訴訟已經終結,無從為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是此,本件之訴,於程序上,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附,應併駁回。另外,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是其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3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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