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1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1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信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信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之記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開2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外,又於民國107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8140號
被 告 黃信瑋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7樓之2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信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
毒聲字第12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8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2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
字第5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49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67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於107年1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除毒
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16日21時許,
在新北市○○區○○街00號7樓之2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於107年8
月19日1時30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太順街49巷口為警緝獲
,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黃信瑋坦承不諱,並有勘查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4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 仕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