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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4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順帆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7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順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罪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9月8日止」,更正為「10月8日止,復於前開緩起訴期間內」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陳順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980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4月9日起至108年10月8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該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無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必要,是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無不法(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079號
    被      告  陳順帆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順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
    第9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9日
    至108年9月8日止。詎仍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07年6月1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
    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6月3日12時49分許,經警通知到案說明,並經其同
    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順帆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採驗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2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H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
    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6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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