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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0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家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320號、107年度簡字第55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3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222號
    被      告  吳家駿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4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家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6年6月3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27號、第
    328號、第3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4月25日12時1分為本署觀
    護人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幸福路某
    朋友住處,以將毒品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4月25日,
    因受保護管束而接受本署觀護人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家駿坦承不諱,復有卷附本署受
    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
    0000000號)各1份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0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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