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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5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5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佳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佳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吳佳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又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毒偵字第4406號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所載物品,業據被告堅決否認為其所有,並表示為另案被告杜仲凱所有,並由另案被告杜仲凱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欄處簽名,可認該物品確實非本案被告所有,既均非本案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
被      告  吳佳駿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佳駿(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另依法裁處)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6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
    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27、328、329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6年12月9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住
    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6年12月9日15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清翼居旅社501號房臨檢查獲,並經警方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吳佳駿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2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50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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