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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柏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柏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柏璟前於:㈠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再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3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㈤同年間,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同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㈦上開㈤、㈥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㈣所示有期徒刑1 年1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3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40 號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4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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