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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4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佳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汝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佳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佳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又本裁定附表編號1 、3 所示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而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則為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先認定;再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因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本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7 年3 月29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進而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認後認為正當,兼衡各該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各罪刑最重之刑以上,合計之總刑期以下之界限範圍,就本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其餘罪刑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是本件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10月。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000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105 年3 月5 日晚間│106 年4 月22日下午│106 年4 月24日凌晨│
│              │10時許            │4 時39分許        │3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
│              │第1254號          │17086 號          │第3954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6 年度審訴緝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1158│106 年度審訴字第15│
│ 實 │        │37 號             │號                │88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6 月8 日    │106 年11月9 日    │106 年11月24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6 年度審訴緝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1158│106 年度審訴字第15│
│ 決 │        │37號              │號                │88號              │
│    ├────┼─────────┼─────────┼─────────┤
│    │確定日期│106 年7 月3 日    │106 年12月11日    │106 年12月26日    │
├──┴────┼─────────┼─────────┼─────────┤
│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
│              │10205 號          │2703號            │981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4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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