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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成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成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成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彭成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16日      │105 年9 月21日      │105 年11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048號          │字第9219、10411 號  │字第9219、10411 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2246│106 年度審訴字第496 │106 年度審訴字第496 │
│      │        │號                  │、971 號            │、971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3 月16日      │106 年9 月15日      │106 年9 月15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2246│106 年度審訴字第496 │106 年度審訴字第496 │
│      │        │號                  │、971 號            │、971 號            │
│      ├────┼──────────┼──────────┼──────────┤
│判  決│判    決│106 年4 月18日      │106 年10月31日      │106 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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