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勳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勳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柏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