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照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照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照先因詐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照先因詐欺等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18日 │104 年1 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0933 號 │第30155 號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智易字第23│106 年度智訴字第3 號│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0月5 日 │106 年4 月26日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智易字第23│106 年度智訴字第3 號│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1月1 日 │106 年9 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