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3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孫少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湘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文湘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8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搶奪、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4 月、3 月、4 月,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另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五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嗣受刑人於103 年6 月2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8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39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孫少輔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3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