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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63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莊惠真鄭淳予趙悅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6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士家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士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曾經法院裁定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然因私人因素一時未能湊到足夠之保釋金,嗣經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如今被告已湊足5萬元,懇請法院准予具保,並限制住於於被告之住居所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證據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之犯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復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故羈押之原因俱予存在。復考量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危害社會及公共利益之程度非輕,兼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是其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07年7月22日裁定予以羈押。而被告於107年10月3日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交保之聲請,經本院以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若被告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因其覓保無著,經本院於同年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7年10月18日裁定自10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另被告所涉上揭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已於107年10月26日將案件函送上訴,並於107年11月5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33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院107年10月26日新北院輝刑黃106訴857字第6556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趙悅伶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6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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