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6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士家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士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曾經法院裁定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然因私人因素一時未能湊到足夠之保釋金,嗣經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如今被告已湊足5萬元,懇請法院准予具保,並限制住於於被告之住居所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證據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之犯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復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故羈押之原因俱予存在。復考量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危害社會及公共利益之程度非輕,兼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是其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07年7月22日裁定予以羈押。而被告於107年10月3日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交保之聲請,經本院以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若被告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因其覓保無著,經本院於同年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7年10月18日裁定自10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另被告所涉上揭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已於107年10月26日將案件函送上訴,並於107年11月5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33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院107年10月26日新北院輝刑黃106訴857字第6556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