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0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明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明乾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我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同一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既經合法提起聲請,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聲請,為免一案兩裁,對於後之聲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之法理,以形式裁定終結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4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附表所示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執聲字第3274號案件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434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1 紙在卷可參,是本件顯屬重複聲請,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0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