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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富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富云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鄭富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6133號刑事簡易判決、106 年度簡字第6575、6576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是否為│       備註       │
│號│        │        │          │及案號  ├──────┬────┼──────┬────┤得易科│                  │
│  │        │        │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判決確定│罰金之│                  │
│  │        │        │          │        │            │        │            │日期    │案件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 年4 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0 │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1 │  是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 │
│  │防制條例│4 月,如│25 日17 時│地方法院│法院106 年度│月11日  │法院106 年度│月11日  │      │字第20045號       │
│  │ (施用第│易科罰金│40分採尿前│檢察署10│簡字第6133號│        │簡字第6133號│        │      │                  │
│  │二級毒品│以新臺幣│96小時內  │ 6年度毒│            │        │            │        │      │編號1 、2 經臺灣新│
│  │)       │1000元折│          │偵字第47│            │        │            │        │      │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
│  │        │算1 日  │          │13號、第│            │        │            │        │      │簡字第6133號判決定│
├─┼────┼────┼─────┤5772號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5月16│        │            │        │            │        │  是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防制條例│4 月,如│日19時許  │        │            │        │            │        │      │幣1000元折算1 日  │
│  │ (施用第│易科罰金│          │        │            │        │            │        │      │                  │
│  │二級毒品│以新臺幣│          │        │            │        │            │        │      │                  │
│  │)       │1000元折│          │        │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4月28│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1 │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 │  是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 │
│  │防制條例│4 月,如│日7時許   │地方法院│法院106 年度│月14日  │法院106年度 │月5日   │      │字第851號         │
│  │ (施用第│易科罰金│          │檢察署10│簡字第6575號│        │簡字第6575號│        │      │                  │
│  │二級毒品│以新臺幣│          │6 年度毒│、第6576號  │        │、第6576號  │        │      │編號3 、4 經臺灣新│
│  │)       │1000元折│          │偵字第41│            │        │            │        │      │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
│  │        │算1 日  │          │43號    │            │        │            │        │      │簡字第6575、6576號│
├─┼────┼────┼─────┼────┤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5月26│臺灣新北│            │        │            │        │  是  │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防制條例│4 月,如│日6時許   │地方法院│            │        │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施用第│易科罰金│          │檢察署10│            │        │            │        │      │1日               │
│  │二級毒品│以新臺幣│          │6 年度毒│            │        │            │        │      │                  │
│  │)       │1000元折│          │偵字第50│            │        │            │        │      │                  │
│  │        │算1 日  │          │17號、第│            │        │            │        │      │                  │
│  │        │        │          │5041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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