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吳達道
- 受刑人
- 即被告
- 洪永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達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吳達道因受刑人即被告洪永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準此,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