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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73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7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俊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2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俊安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心存僥倖,於駕車左轉時未注意到對向來車致車禍發生,違背注意義務程度不輕、其行為所造成告訴人傷害程度,犯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見107調偵2454號卷第2頁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107年7月24日桃龜區107民調字第0665號函),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2454號
    被      告  謝俊安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俊安於民國107年1月4日17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林口區中華路往文化一路方向行
    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時,不得占用來車道
    搶先左轉,且依當時天候霧、暮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於注意,行經新北市林口區中華路與中湖路口時貿然左轉,
    適有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之許綉敏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許綉敏
    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謝俊安於肇事後,在犯罪未
    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留在現場並當場承認為
    肇事者而願受裁判。
二、案經許綉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謝俊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許綉敏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監
      視器光碟片1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現場及車損照
      片16張。
    ㈣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
      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在警方前往現場處理,尚未發覺犯人前,當場承認為肇
    事人而受裁判,已符合自首要件,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73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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