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372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4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香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時間欄所載「107 年3 月3 日」應更正為「107 年3 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時間欄所載日期「107 年3 月3 日」顯係「107 年3 月1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