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2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3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38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和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7884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92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乙○○就其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宜,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為「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經法院論罪科刑在案。又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2年度易字第2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3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案件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6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5年8月8日執行完畢。」、同欄第15至17行「於106年5月10日23時3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應更正為「於106年5月9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欄第18行「於106年5月10日23時許」應更正為「於106年5月10日23時35分許」;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前揭更正之論罪科刑及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猶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悔意不深,遠離毒品之意志薄弱,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教化之功能,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及其坦承施用犯行,且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生危害,主要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未查得重大直接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供被告本件犯罪事實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玻璃球未扣案,遍查全卷既無證據資料足資證明前開物品仍現實存在,又非屬違禁物或本院應義務沒收之物,該物品又甚易取得,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884號
    被      告  乙○○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同院以90年度少調字第733號
    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復於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
    院少年法庭於民國90年7月12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8月1日以90年度少調字第106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1年2月7日裁定
    停止戒治,於91年2月20日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
    付保護管束。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
    易字第2845號、102年度易字第64、1319、2647號、102年度
    簡字第5282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84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6月、6月、6月、10月、6月確定,經合併及接續執
    行後,於105年9月27日執畢出監。詎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5月10日23時35
    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
    人口,於106年5月10日23時許,為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乙○○於警詢中之供│被告坦承於上揭時日為警所│
│    │述                    │採集之尿液係由其親自排放│
│    │                      │、封緘之事實。          │
├──┼───────────┼────────────┤
│ 二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證明被告於上揭時日為警所│
│    │  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體│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
│    │  編號第DZ00000000000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    │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命陽性反應,被告確有施用│
│    │  紙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事實。                  │
│    │  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                        │
│    │  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                        │
│    │  號:DZ00000000000)1│                        │
│    │  紙                  │                        │
├──┼───────────┼────────────┤
│ 三 │1.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    │  表1份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 │
│    │  表1份               │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
│    │3.矯正簡表1份         │確定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
│    │                      │罪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38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